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楊詠帆
訴訟代理人 楊皓文
被 告 李淑如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張順豪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原告主張:
一、緣本案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4日,與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個 人對話達成共識(參證1),原告參予以台灣名義,參與「世 界盃男女混和藝術甜點大賽(MondialdesArtsSucrés)」之團 隊,並由被告統籌本次出國參賽的團隊組成,並負責公關、 募資及接洽國外參賽報名、住宿相關事宜。本次參賽主軸核 心人物為選手楊詠帆與王家承兩位選手。被告並安排於募款 平台「嘖嘖」以楊詠帆(原告)及選手王家承所提供之圖像, 於111年9月12號晚上8:00,開始做為募資標的形象廣告進 行募資(參證2)。另被告並針對世界盃男女混和藝術甜點大 賽參賽,以上述原告所提供之圖像照片,另製作問卷調查, 並將該二位參賽選手之照片,置放於ServeyCake雲端問卷服 務平台(下稱系爭問卷服務平台,參證3-1~3-7)。後因本案 原告於111年10月11日,原告所請的針對本次賽事的助手童 怡靜,因在其工作不配合的情況下,故與其結束合作關係, 因該助手的出國機票、住宿等事宜,已於之前報給被告,故 原告也第一時間於LINE通訊軟體告知被告(參證4)。被告以 統籌的立場,希望不要在出國前有變卦,故不予同意(參證5 -1~5-3),隨即於111年10月12日11點18分在本次出國團隊的 LINE群組,發出肖像授權同意書(參證6),並要求該團隊於1 11年10月13日中午前需繳交予被告(參證7-1~7-2)。由於本 案原告對於該肖像授權同意書的第2條內容有質疑(因與本同 意書本質無關),故於111年10月12日以LINE向被告提出詢問
(參證8)。當然原告亦無配合被告所要求簽名繳回肖像同意 書之時間,在原告提出上述二項合理的問題後,被告未予回 覆原告,並隨即於本通訊軟體LINE該出國比賽團隊群組中, 以一己之意,於LINE出國團隊群組中直接公告聲明原告將不 參與本次團隊出賽(參證9)。原告自始並無提出不參與本次 團隊出賽,被告無權來做此聲明。被告也於111年10月14日 責請其助理蔡莉珊於通訊軟體LINE的該出國比賽團隊群組中 ,貼出公告:本案原告楊詠帆『將不參與』本次出國比賽(參 證10-1~10-2)。也於111年10月14日,於“嘖嘖募資平台”該 募款區,公開原告楊詠帆『將不參與』本次出國比賽(參證11) ,並立即於募款平台「嘖嘖」置換上新選手童怡靜相關資料 (參證12)。被告擅自將原告剔除於本次出國比賽選團隊,並 於111年10月14日亦已提出相關公告,被告如此之聲明,即 表示原告自111年10月14日公告時間起,即與本次賽事無關 ,既然如此,原告原所提供之相關文章、照片,被告即應下 架,被告團隊無權再使用!
二、但迄原告提告之時,原告的個人相關照片共5張,被告於Ser veyCake雲端問卷服務平台(參證13-1~13-3)仍未下架,持續 供大眾於網站閱覽。被告即有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 原告在111年10月14日被剔除團隊後,仍繼續參與其中,而 繼續捐款(募款時間:2022/09/12 20:00–2022/10/18 02:00 )。原告肖像權在不知情情況下被侵害,精神上自受到極大 之困擾與痛苦,此舉已嚴重侵害原告之肖像權。本案原告楊 詠帆自大學起,即參與許多國內外烘焙、藝術蛋糕、巧克力 大型賽事,獲獎無數(參附件):
⒈2015中國科技大學 養生餅乾競賽 第三名 ⒉2016 TCAC台灣廚藝美食挑戰賽 銅牌 ⒊2016中國科技大學 創意水果塔競賽 優勝 ⒋2016 Gateaux聖誕節蛋糕技藝競賽 常溫蛋糕職業組 冠軍 ⒌2017 Gateaux蛋糕技藝競賽 常溫蛋糕職業組 季軍 ⒍2017 TUCC泰國極限廚師挑戰賽 藝術展示項目 金牌 ⒎2017美食展廚藝大賽 糕點裝飾項目 銀牌 ⒏2017吉隆坡廚藝美食競賽 showpiece 佳作 ⒐2017吉隆坡廚藝美食競賽 盤飾點心 佳作 ⒑2017 FHC中國國際烹飪藝術比賽 翻糖蛋糕 銀牌 ⒒2017 FHC中國國際烹飪藝術比賽 現場盤飾甜點 銅牌 ⒓2017 FHC中國國際烹飪藝術比賽 現場巧克力蛋糕 銅牌 ⒔2017廚藝美食藝術大獎 - 烘焙藝術 金牌 ⒕2017中國科大 台灣情伴手禮 銀牌
⒖2018健行好棒盃 現場鮮奶油蛋糕裝飾 冠軍
⒗2018新北 現場翻糖裝飾 銀牌
⒘2018新北 現場鮮奶油裝飾 銅牌
⒙2018 TCAC現場蛋糕裝飾 銅牌
⒚2018 TCAC翻糖靜態展示 銅牌
⒛2018馬來西亞檳城國際廚藝競賽 Petit four 金牌 21.2018 AFA韓國廚藝競賽 馬卡龍 銀牌 22.2018 AFA韓國廚藝競賽 Bonbon 金牌 23.2018 AFA韓國廚藝競賽 西式點心 銀牌 24.2019 3/17.18 UIBC第三名 25.2019新北市蛋糕技能競賽 動態翻糖蛋糕 銀牌 26.2019新北市蛋糕技能競賽 動態鮮奶油金牌 27.2019 Hofex香港廚藝大賽 現場蛋糕 銅牌 28.2019 TUCC泰國極限廚師挑戰賽 Showpiece 銅牌 29.2019 TUCC泰國極限廚師挑戰賽盤飾點心 銅牌 30.2019 TUCC泰國極限廚師挑戰賽Petit four 銅牌 31.2021 Gateaux蛋糕技藝競賽 常溫蛋糕職業組 亞軍 32.108年優秀大專青年表揚,
33. FB有粉絲2936人。
34.IG有粉絲1.1萬人。
三、綜上,本案原告楊詠帆有其基本知名度,也因本案原告有這 些資歷,方予本案被告認同而達成共識,組團出國比賽。而 被告也是知名企業18度C工房之共同創辦人(參證14),在社 會上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卻在明知侵害原告肖像下故意 而為之,實不足取,也不可原諒。
四、原告與被告於111年5月14日於line通訊軟體達成達成共識( 參原證1),參予以台灣名義,參與「世界盃男女混和藝術甜 點大賽(MondialdesArtsSucrés)」之團隊,兩造契約即已成 立。依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 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被告卻於111年10月14日 ,片面於該出國團隊LINE群組(參原證10-1原證10-2),與嘖 嘖募資平台(參原證11)作出公開聲原告將不參與本次團隊出 賽,被告行為已違反契約。被告既已將原告剔除於本案所指 出賽,理應於做出聲明當下,所有本賽事相關之平面、網路 ,被告理應將原告相關文章、著作、照片、圖像做全面移除 ,但迄111年11月16日,於ServeyCake雲端問卷服務平台(參 證13-1~13-3)仍未下架,持續供大眾於網站閱覽。已侵犯原 告肖像權,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肖像權):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未 經同意原告同意,擅自繼續使用原告照片,自構成侵害行為 ,以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六、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被告答辯內容所指:「原告與團隊合作不佳,更一再以肖像 權為由威嚇團隊成員,造成諸多困擾,以致原告難與團隊成 員配合繼續參加比賽」云云:此點原告楊詠帆於告訴狀中已 將事情起始原委做詳細說明,被告李淑如以一己之喜惡,在 原告楊詠帆告知原告自費所請助理童怡靜因常常藉故無法配 合原告所需賽前訓練場地、時間下,原告不堪其擾,因童怡 靜亦為本次參賽團員之一員,專責協助原告楊詠帆賽前與出 國參賽的一切,原告居於尊重,於賽前告知被告李淑如,豈 料,被告李淑如身居本次參賽總指揮,不但無做積極協調, 並以一己之喜惡,在無經過任何合法程序下,竟藉原告楊詠 帆不配合繳交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為由,而逕行於嘖嘖募資平 台與該出國參賽的團隊通訊軟體LIN中自行宣佈原告楊詠帆 退出本次國參賽(參告訴狀證9)。被告李淑如說原告楊詠帆 與團隊合作不佳,僅是與被告李淑如在原告自費所請助理童 怡靜的賽前去留意見相左,何來與團隊合作不佳?原告楊詠 帆在賽前訓練,與團隊成員並無過紛爭或不配合團隊賽前一 切訓練安排,請被告李淑如舉證。被告李淑如此說法太主觀 霸道與抽象,竟以其一人之喜惡,來代表本次參賽團隊中成 員的想法,完全一派胡言,顛倒是非。
㈡在則答辯內容所指「以致原告難與團隊成員配合繼續參加賽 」?試問,這個「以致」是何意?原告是被被告李淑如在私 自違反於111年5月14日與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個人對話達成 共識之約定(即視為法律有效合約),以原告楊詠帆與另一位 選手王家承參與「世界盃男女混和藝術甜點大賽(Mondial d es Arts Sucrés)」(參告訴狀證1),將原告楊詠帆於賽前10 日,剃除於該次參賽團隊,原告楊詠帆是被動無奈被剃除, 但被告李淑如不但違反合約約定,卻又於答辯狀稱:「以致 原告難與團隊成員配合繼續參加比賽」,試問,上述字義系 指以至被被告李淑如剔除該次出賽團隊!而被告李淑如於2 次答辯狀中,皆無提及原告楊詠帆是被被告李淑如所剔除於 該參賽團隊,及就其為何有此權力做出合理說明此舉的法律 基礎為何?整個答辯皆避重就輕,閃爍其詞!意圖誤導法官
,其心可議!
㈢被告答辯內容所稱:「除要求於111年10月14日12點前移除於 募資平台相關頁面外,被告隨即處理並請求原告進行確認」 。被告李淑如在逕行決定將原告楊詠帆剃除於本次出賽團隊 ,並請其助理蔡莉珊於該出國參賽的團隊通訊軟體LIN中(參 告訴狀證10-2),允諾原告楊詠帆會於111年10月14日12點前 撤下『所有』原告照片與內容,該段LIN蔡莉珊系指要告知楊 詠帆知道讓退款者了解如何退款的內容,而並非上述答辯狀 所指,而被告李淑如卻移花接木答辯:『原告自此卻長達月 餘無再發言』,被告李淑如助理蔡莉珊僅是針對要讓支持者 瞭解如何退款的內容,要請原告楊詠帆確認是否有需要調整 作確認,而非被告李淑如在答辯狀表示原告楊詠帆針對其移 除募資平台網頁有關原告楊詠帆相關照片、著作刪除,被告 李淑如移花接木的答辯,明顯與事實不合!再則,既然是被 告李淑如擅自無經合法程序將原告楊詠帆剃除於本次參賽, 因此後續相關於原告楊詠帆的本次參賽照片與文案著作,理 應於在該出國團隊群族,及嘖嘖募資平台做出公告當下,即 應全數移除,並自行一一確認。因原告楊詠帆並不知被告李 淑如於本次參賽到底在多少地方有做相關刊登公告與廣告! 原告楊詠帆的本次參賽照片與文案著作網頁刪除確認的動作 ,亦無從查起,也無義務去做確認!而在被告李淑如答辯內 容所稱「原告自此卻長達月餘未在發言」,試問,原告楊詠 帆被被告李淑如如此霸道之作為(逕自違法剔除於該出賽團 隊),已甚感難堪與羞辱,原告楊詠帆為此賽事,已準備數 個月,花費許多時間、金錢(訓練材料費),卻僅憑被告李淑 如一己之惡,將原告楊詠帆摒除於本次賽事,使其心血付諸 流水,令原告楊詠帆情何以堪?在此前提下,有必要再於該 參賽的團隊通訊軟體LINE中說什麼?因為一切都以被被告李 淑如說了算!被告李淑如亦在111年11月13日將原告楊詠帆『 退除該族群』(參補證1),而其助理蔡莉珊稱在111年10月14 日會將原告楊詠帆針對其募資平台網頁有關原告楊詠帆相關 照片、著作刪除,此間時間也沒超過一個月,怎會是如被告 李淑如答辯狀中所稱:「原告自此卻長達月餘未在發言」? 在此故意做錯誤的時間強調,意圖誤導法官對本案的誤判, 更是再次看出其扭曲事實及在事後的態度。然竟然再與原告 楊詠帆自費所請助手童怡靜結合,以較無國際大型賽事經驗 的童怡靜來充數做為參賽選手,置本次賽事之榮譽凌駕於其 不滿本案原告楊詠帆之上!然童怡靜在原事前要被本案原告 楊詠帆解僱之不滿下,欣然接受,兩人皆以個人抱復心態下 做結合,意圖藉此達到羞辱本案原告楊詠帆之目的,足不可
取。
㈣被告李淑如在答辯狀稱原告楊詠帆『一再』以肖像權為由威嚇 團隊成員!被告李淑如一直在無的放矢,竟敢於法律文件上 公然說謊!原告楊詠帆從未說過什麼肖像權相關話語,本來 在團隊出賽以原告楊詠帆其另一位選手為出國競賽標的,選 手即有義務提供相關文案照片給團隊做為本次比賽之廣告、 募資相關使用,何來原告楊詠帆『一再』以肖像權為由威嚇團 隊成員?原告楊詠帆是憑什麼法律基礎來威嚇團隊成員?請 李淑如提出證據!既然被告李淑如違背合作合約,雖原針對 此次賽事原告楊詠帆有提供相關照片與文案,但當原告楊詠 帆被被告李淑如私自剔除於本次賽事,被告李淑如於募資平 台及該賽事群組公告原告楊詠帆已無再參予本次賽事後的第 一時間,自當無權利再使用原告楊詠帆的相關照片、文案著 作。
㈤被告李淑如答辯書稱本告訴與嘖嘖募資平台無關?且其稱擔 任本次出賽領隊及統籌,並未負責系爭問卷平台的問卷調查 云云。被告李淑如在此次出賽團隊,擔任總統籌指揮,並指 揮一切,眾所皆知,尤其募資款項分配使用決定,更是她一 人決定,因為在賽前訓練時,被告李淑如一直強調,募資款 若賽後有餘額,要留給下屆選手,此番話許多人都有聽過。 被告李淑如會講出此話,表示她掌控本次賽事一切權利與募 款金錢使用分配,由此可證,本次賽事之一切事項,均在被 告李淑如的指揮下進行,問卷平台是募資目的的前哨站,這 也是行銷方式的一種,先以問卷來引起廣泛大眾注意,再來 引導到募資平台做募資,是很常見的手法。就算是助理去刊 登於問卷平台,助理也是受命於被告李淑如後再去執行,被 告李淑如怎可推拖其未負責?被告李淑如以總領隊自居,既 然知道要求團隊簽出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即表示其對肖像、 著作相關法律問題有一定程度法律認知,及其助理蔡莉珊有 在該出賽團隊lin族群中告知原告楊詠帆在111年10月14日會 將原告楊詠帆針對其募資平台網頁有關相關照片、著作刪除 ,即應善盡核查之責,故當有法律問題產生,自當負起一切 責任!且不可將責任推諉於助理。被告李淑如至今仍不清楚 本次提告的發生地,是111年10月14日,被告李淑如逕行於 嘖嘖募資平台與該出國參賽的團隊通訊軟體LIN群組中自行 宣佈原告楊詠帆退出本次國參賽(參原證9),且被告李淑如 之助理在被告李淑如授意下,允諾原告楊詠帆會於111年10 月14日12點前撤下『所有』原告照片與內容,既是如此,那在 原募資前針對本次參賽於ServeyCake雲端問卷服務平台(參 證3-1~3-7),至111年11月16日原告楊詠帆提出告訴前,為
何有關原告楊詠帆在該網頁的相關照片尚未撤除?原告合理 懷疑,被告李淑如其間尚在利用原告楊詠帆的肖像,持續供 大眾於網站閱覽。被告即有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在不知原 告楊詠帆已被非法剔除團隊,而繼續予以捐款(募款時間:2 022/09/12 20:00–2022/10/18 02:00)。 ㈥被告李淑如質疑本案原告楊詠帆的請求權基礎?在112年1月4 日,原告楊詠帆已書狀回覆鈞院。在此再次說明:其基礎是 建立在被告李淑如與原告楊詠帆在雙方於LINE對話中,共識 組成以台灣名義,參與「世界盃男女混和藝術甜點大賽(Mon dialdesArtsSucrés)」,雙方達成協議,即為有效合約之成 立,雙方為平行單位,各司其責,原告楊詠帆為標的出賽選 手,被告李淑如卻挾其在本次參賽團隊總指揮職務下,在雙 方意見不同下,擅自以違法之手段,片面違約將原告楊詠帆 剔除於本次參賽團隊,其作為於法無據,已明顯違背合約公 平信賴原則,並在允諾時間下,無將原告楊詠帆於相關網頁 下撤除相關照片,期間並繼續募資,致讓原告楊詠帆照片在 不特定大眾於閱覽下,繼續於ServeyCake雲端問卷服務平台 呈現,而該頁面下方做連結語法導引至募資平台,此舉已嚴 重侵害原告楊詠帆之人格權與肖像權。
㈦侵犯原告楊詠帆肖像權是事實,且事證明確,原告楊詠帆為 發生時間明確標示,特以有標示時間的相機拍攝,上面明顯 標示日期,且明確清晰,並無被告李淑如所稱畫面模糊不清 及註記真實性有疑慮,在此,原告楊詠帆在此聲明對所提出 的一切證據,負一切法律責任,也請求法官要求被告李淑如 提出在ServeyCake雲端問卷服務平台,撤下有關原告楊詠帆 照片的時間提出具體有效證據!(註:該網頁在原告楊詠帆 提出告訴後已撤除)綜上所陳,被告李淑如答辯狀中,並無 積極提出對其有利相關事證,僅憑其避責的多項與事實不符 請律師陳述,已彰顯其霸道心態,與事後毫無悔改傲慢的態 度。
㈧查因被告提出團隊成員要繳交肖像權同意書時,原告對其內 容及本次初賽募資金額運用方式提出質疑(參原證8),致被 告認為其召集人權威受辱,故心生不滿,並以原告不配合繳 交肖像權同意書為由,被告以居本次賽事召集人之優勢地位 ,即無以正當法律程序,在原告不知情下,逕自行公告聲明 ,將原告剔除於本次賽事,事證明確。次查被告於嘖嘖募資 平台將原告剔除本次參賽公開聲明中,故意並未於該聲明說 明原告不參賽之原因及事發經過,讓大眾了解,意圖使許多 捐款者(不管認不認識原告),無法了解事情真相,而對原告 產生負面想法(故意、或與團隊不合、或故意賽前退出意圖
讓出賽產生選手遺缺),進而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形象及 信用受損,目的甚明。原告在被莫名剔除團隊,及面對多方 責難,身心俱疲,已是筆墨無法形容。再查,被告繼續於Se rveyCake雲端問卷服務平台(參證13-1~13-3)仍未下架,持 續供大眾於網站閱覽。被告即有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 為原告仍參與本賽事,而繼續捐款(募款時間:2022/09/12 20:00–2022/10/18 02:00)。原告無端被剔除參賽,而肖像 權卻被原告繼續使用,深感辜負許多對原告專業認同而捐款 的美意,身心已受相當之傷害。
㈨原告因常上電視美食節目(補證1),並與全聯先生有合拍過廣 告(補證2),且原告FB有粉絲2,936人(補證3)。IG有粉絲1.1 萬人(補證4)。本案原告有其基本知名度,也因本案原告有 這些資歷,方予本案被告認同而達成共識,組團出國比賽。 故原告已違反契約下,逕續用原告照片於該賽事相關引導頁 面上,已對原告造成肖像權之侵犯。且被告自稱為知名企業 創始股東,並於111年10月12日要求團隊繳交肖像權使用同 意書(參原證7-1),即表示,被告在此具有一定法律知識, 但卻依然沿用原告照片,被告辯稱,無負責本案所指問卷平 台,實屬卸責之說,原告為本次賽事團隊的召集人,負責一 切行銷,各助理亦在於其指揮下辦事,而問卷平台也是助理 在其指揮下,於募資前,在該問卷平台做前置問卷,此為廣 告手法的一種,被告很清楚,但其辯稱無負責本案所指問卷 平台?自不可採信!
貳、被告之抗辯:
一、被告以下列陳詞置辯:
㈠查原告本件起訴主張被告未於111年10月14日前將系爭問卷服 務平台上之系爭照片撤除,侵害其肖像權云云,被告否認之 ,蓋查:
⒈事實經過:被告前於111年8月間,為組成台灣代表隊前往 法國參加世界盃男女混合藝術甜點大賽,本由原告擔任為 巧克力藝術代表項目之選手,並欲透過募資平台嘖嘖籌措 出國比賽資金,惟嗣後因原告與團隊合作不佳,更一再以 肖像權為由威嚇團隊成員,造成諸多困擾,以致原告難與 團隊成員配合繼續參加比賽,原告遂因此不滿,除要求於 111年10月14日12點前移除於募資平台上之相關頁面外, 被告隨即處理並請求原告進行確認,惟原告自此卻長達月 餘未再發言,如今又不斷興訟(按:原告已另對被告提出 刑事侵害著作權告訴以及另案民事要求返還募資款項), 實在令人無奈。
⒉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77條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觀諸原告起訴狀內容,其毫無釋明本 件之請求權基礎,被告實在難以針對原告訴訟標的進行答 辯,請 鈞院命原告先行釋明以利程序進行。
⒊復查,原告要求被告應於111年10月14日12點前移除募資平 台上之頁面,被告已經應允為之並請求原告確認(參見原 證10-2),原告卻無表示任何意見,而一方面,原告先前 要求撤下者乃是嘖嘖平台之募款頁面,然原告本件起訴主 張之問卷內容卻與嘖嘖平台毫無干係,另一方面,被告提 出之原證13-1、13-2、13-3三張截圖,畫面模糊不清,僅 約略有「2022年10月20日」之浮水印註記,但此註記是否 真實誠有疑義,故被告否認該三張截圖之形式上真正,原 告應舉證實說。
㈡被告並就本件事實說明如下:
⒈查被告為培訓台灣選手以台灣名義前往法國參與MDAS大賽 ,組建「MDAS台灣團隊」(下稱比賽團隊),並擔任領隊 一職,原告則擔任參賽選手,比賽團隊並於111年8月8日 在FACEBOOK上創立「世界盃西點藝術大賽,用甜點讓台灣 看見台灣!」粉絲專頁(詳被證1)對外宣傳,並在取得 原告及另一名參賽選手即訴外人王家承(下稱王家承)之 同意後(詳被證2,Yvonne為原告,Jeffrey為王家承), 於111年8月15日使用原告及王家承提供之照片圖檔在「Su rveycake線上問卷平台」發布一公開問卷(詳被證3,下 稱系爭問卷),針對贊助回饋方案之偏好等進行調查,被 告再於111年9月12日透過「嘖嘖」募資平台,發布「一起 把台灣選手送往世界甜點大賽:世界盃西點藝術大賽,用 甜點讓台灣看見台灣!」之募資專案(詳被證4,下稱系 爭募資專案),正式對外募集比賽資金,因斯時預定之參 賽選手仍為原告與王家承,故被告係先經過原告同意,使 用原告與王家承之照片作為募資文案照片。
⒉嗣因原告與團隊成員配合上並不順利,原告於111年10月12 日退出團隊,被告旋於111年10月14日在「嘖嘖」募資平 台上對外發佈原告退出比賽團隊之聲明(詳被證5),並 於聲明上註明「如因故希望取消募資參與的朋友,請務必 於2022/10/16 23:59前,聯繫嘖嘖客服『supp0000000zec. com』,並提供您的贊助編號,告知您要取消此筆訂單,嘖 嘖小幫手將會協助退款。」等語,告知因原告參賽而提供 贊助之人可辦理退費,隨後有數名贊助人向「嘖嘖」辦理
退費,「嘖嘖」之服務人員皆有核准退費(詳被證6)。 ⒊原告於111年10月14日對於退出比賽一事發表聲明,聲明中 記載「既然本人已被李淑如女士擅自剔除本次比賽,那募 款平台上的本人相關網頁,請於111年10月14日12:00前 移除,否則本人亦將提起向募資平台及委任募資平台放置 相關資料之人提起侵犯肖像權之訴」(詳被證7),該原 告聲明中並未包含應一併撤下系爭問卷,故隨後被告及比 賽團隊便依照原告指示,將原先於粉絲專頁、「嘖嘖」平 台上使用之原告照片全部撤除下架(隨後更換為新選手即 訴外人童怡靜,詳被證4、被證8),且在處理完畢後,於 比賽團隊LINE群組通知原告確認,當時原告對於被告下架 之結果長達將近一個月均未表示任何意見(詳被證9)。 ⒋詎被告及比賽團隊依照原告指示下架照片完畢,原告忽於1 11年11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未將「Surveycake 線上問卷平台」上之原告照片撤除,已侵害其肖像權云云 。
㈢查原告主張被告未於111年10月14日前將系爭問卷服務平台上 之原告照片撤除一事,事實上系爭問卷自募資平台上線後, 系爭問卷服務平台便未再使用,被告對於系爭問卷服務平台 何時關閉亦記憶不清,然系爭問卷服務平台何時關閉應非本 案重點,蓋一方面,系爭問卷服務平台使用原告照片乃係基 於原告授權使用,原告於退出比賽後既僅要求撤下粉絲專業 及嘖嘖平台之原告相片,而不包含系爭問卷服務平台之原告 相片,自不得推論被告前基於合法授權取得之權利因此失其 效力;另一方面,系爭問卷服務平台何時關閉本應由主張權 利存在之原告負舉證之責任,而非倒置舉證責任。而對上開 事實原告僅提出原證13-1、13-2、13-3三張截圖為證,觀諸 上開三張截圖畫面,乃用浮水印嗣後加上「2022年10月20日 」與時間作為註記,截圖畫面本身未有任何時間日期之顯示 ,而網頁畫面本可先行截圖或下載,嗣後再加上浮水印標註 日期亦非難事,原告雖於補充理由狀主張其係用有標示時間 之相機拍攝云云,然原告均未提出相關證明以實其說,故原 證13-1、13-2、13-3三張截圖無法代表「Surveycake線上問 卷平台」於「2022年10月20日」時之畫面現狀,此事實應由 原告盡舉證之責任。
㈣何況,縱認被告未於111年10月14日後即時將系爭問卷服務平 台中原告之系爭照片撤除(僅為假設,被告否認),原告主 張被告侵害其肖像權,並請求損害賠償50萬元,亦無理由: ⒈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第184條第1前段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人格 權本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而肖像權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 表現,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即以自己肖 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屬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一種,是肖 像權如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被害人固得據前開規定請求財 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所謂情節重大,係針對「其 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設的要件,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 的程度及被害人所受侵害是否嚴重而定,避免被害人因輕 微事件,動輒請求,趨於浮濫,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規定之「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隱私權 在內,且判斷被侵害之肖像、隱私法益情節是否情節重大 ,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 素為綜合之考量。
⒉原告之肖像權未受侵害:
⑴查原告主張其肖像權受侵害,無非係以「迄原告提告之 時,原告的個人相關照片共5張,被告於Serveycake雲 端服務平台仍未下架,持續供大眾於網站閱覽。被告即 有使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原告在111年10月14日被 剔除團隊後,仍繼續參與其中,而繼續捐款」云云為據 。
⑵惟查,「Surveycake線上問卷平台」上之系爭問卷乃被 告為進行募資前期調查所製作,並於111年8月30日、11 1年9月9日啟用連結(詳被證10),俾針對有興趣參與 募資之潛在群眾進行調查。故111年9月12日「嘖嘖」募 資平台上之系爭募資專案既已正式發布,系爭問卷已失 其使用目的,對募資有興趣之民眾已轉往「嘖嘖」平台 查看相關資訊,或關注粉絲專頁最新之發布內容,衡情 絕無民眾再關注或填寫已喪失功能之系爭問卷(按:被 告及比賽團隊最後一次使用問卷之時間為111年9月14日 ,詳被證11)。而原告於111年10月12日退出比賽團隊 後,被告與比賽團隊旋於111年10月14日在「嘖嘖」募 資平台上對外聲明原告已退出比賽團隊(詳被證5), 並告知因原告參賽而募款之民眾可以辦理退款,故任何 關注MDAS大賽之不特定第三人皆可清楚得知原告已退出 比賽團隊之事實,且嗣後有多名募資民眾以原告退出賽 事為由向「嘖嘖」募資平台辦理退款(詳被證6),更 可證明上開聲明已將原告退出團隊一事廣泛傳播予關注 比賽之大眾知悉。申言之,被告已依照原告指示將粉絲
專頁、「嘖嘖」募資平台二個比賽團隊主要使用之頁面 撤下原告照片,並放上原告退出比賽之消息,對MDAS大 賽有所關注之人早已得知原告退出之事實,故上開早已 過期無人關注之系爭問卷縱然仍留有原告照片(僅為假 設),也不會使人誤認原告仍有參賽,並無造成原告肖 像權之侵害。
⑶再者,原告直至112年5月31號時,其Instagram限時動態 上仍留有MDAS大賽之相關介紹資訊,且有原告將代表臺 灣參與MDAS大賽,邀請粉絲朋友募資之相關內容,包含 「2022MDAS台灣代表隊選手參賽選手:王家承參賽選手 :楊詠帆」、「我們即將於9/12(一)中午12:00在嘖 嘖平台上線,多種方案邀請您一起支持選手,讓世界看 見台灣!」等文字,畫面中同時有原告與王家承身著甜 點師服裝之照片,甚至有放上系爭募資專案之網址連結 (詳被證12),可見原告於退出比賽團隊後,自己未主 動將與MDAS大賽有關之相關資訊、照片自Instagram限 時動態上撤下,放任自己之肖像與MDAS大賽繼續產生關 聯,故倘若有部分民眾仍認為原告有參與MDAS大賽(僅 為假設),亦係原告上開行為(不作為)所致,與系爭 問卷仍留有原告照片一事欠缺因果關係,故被告未即時 將系爭問卷上原告照片撤除一事,並未造成原告肖像權 之侵害。
㈤退步言之,縱認原告之肖像權受有侵害(僅為假設),其情 節亦非重大,原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⒈查原告於111年10月12日退出比賽團隊後,被告與比賽團隊 除於111年10月14日在「嘖嘖」募資平台上發布原告退出 之聲明外,亦依照原告之要求將粉絲專頁、嘖嘖募資平台 上原告之照片全數撤除,更換為新選手童怡靜之照片,而 粉絲專頁、嘖嘖募資平台皆為當時被告與比賽團隊宣傳MD AS大賽之主要管道,可見被告與比賽團隊並無任何使人誤 認原告仍為MDAS大賽選手之意思,又當時被告已公告決定 改由童怡靜選手替補參賽,粉絲專頁、嘖嘖募資平台上皆 已替換為童怡靜選手之照片,並公告因原告參賽方參與募 款之人可以辦理退款(詳被證5),嗣後亦辦理退款完竣 (詳被證6),亦見被告並無使人誤認原告仍有參賽以謀 取經濟利益之意圖,遑論原告自己也在其FB、IG頁面發出 聲明表示已退出比賽團隊,並載明「在此呼籲關心及愛護 我的人,若您有在此『嘖嘖』募資平台以『2022MDAS世界盃 男女混合藝術甜點大賽為名來做捐款,及不認同該主辦方 的行徑,再請盡速至該平台做退款動作』」等語,故因原
告而參與募款之人,見諸原告上開聲明後,應皆已辦理退 款完畢(詳被證13),從而,原告於補充理由狀第7頁主 張「原告合理懷疑,被告李淑如期間尚在利用原告楊詠帆 的肖像,持續供大眾於網站閱覽。被告即有使不特定之社 會大眾,在不知原告楊詠帆已被非法剔除團隊,而繼續予 以捐款」云云,皆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
⒉再者,被告執行撤換原告照片工作時,有於111年10月14日 在比賽團隊LINE群組通知原告,而原告迨至111年11月13 日才退出比賽團隊之LINE群組(詳被證9),此期間兩造 互有溝通管道,且原告於111年10月14日臉書聲明中要求 被告撤下募資平台上照片後,被告皆有依照要求辦理,且 原告未針對粉絲專業、募資平台上原告照片是否撤除一事 於本件主張,可見原告對於被告已將粉絲專業、募資平台 上之照片撤除一事並不爭執,故原告應知悉被告並無侵害 其肖像權之故意,亦願意主動撤下原告照片,只要提出要 求,被告即會一併將系爭問卷中原告之照片撤除。然原告 竟捨此不為,放棄雙方溝通之機會,直接於111年11月17 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侵害肖像權之損害賠償,實令被告 不解。從而,被告對於原告撤下照片之要求,始終抱持善 意處理之態度,無意繼續使用原告之肖像,對原告要求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