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598號
PCEV,112,板簡,1598,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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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盧昱
法定代理人 盧柏蓉
訴訟代理人 盧皇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恩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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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