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456號
PCEV,112,板簡,1456,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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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沈佩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6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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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