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346號
PCEV,112,板簡,1346,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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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王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土地所有權人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 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 。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 000○000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騰空返 還,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前開被告占用系爭土 地範圍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分別占用3.33平方公 尺(289地號部分)、20.17平方公尺(304地號部分),又 系爭土地於112年度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2,600元,有原告所提供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歷年地價 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6,100元【計算式:12,600×(3.33+20.17)=296,100 】,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 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 0元,原告起訴時自行繳納3,64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在卷可稽,溢繳440元,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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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