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28號
PCEV,112,板簡,128,2023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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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李連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1,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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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