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155號
PCEV,112,板簡,1155,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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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吳何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46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5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10年1月19日起至116年1月19日止,利率則按中華郵 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目前合計為2. 17%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逾期攤還本息,逾期六個 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 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2月起即未依約履行,依 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 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積欠本金246,461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起訴內容沒有意見等語。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客戶帳務明細表及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 畢,依約即有清償借款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義務,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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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