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12年度,26號
PCEV,112,板救,26,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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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庭卉
代 理 人 余美樺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 司提起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12年度板簡 字第1423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 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 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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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