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廖士頡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