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601號
PCEV,112,板小,2601,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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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601號
原 告 朱林秀英
被 告 陳文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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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