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380號
PCEV,112,板小,2380,202307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380號
原 告 張智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裕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