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340號
PCEV,112,板小,2340,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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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34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被 告 尚世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欠費設備清單、行動寬頻租用申請書及各期帳單等件為證,且被告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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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