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328號
PCEV,112,板小,2328,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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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328號
原 告 陳杏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恆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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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