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039號
PCEV,112,板小,2039,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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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 告 陳稟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7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76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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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