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1671號
PCEV,112,板小,1671,202307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671號
原 告 郭芳均
被 告 陳麒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
第93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