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94號
原 告 陳欣怡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健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雖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計算式:1,990元+440元),
但原告擴張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75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原告已繳2,430元,尚應
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