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763號
原 告 何冠毅
訴訟代理人 曾楷傑
方炤翔
被 告 丁大得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施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l項第2、3款之規定自明。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履行買賣交付系爭帳 號與密碼。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嗣 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1,018元。」等語,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揆 之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11年5月2日約2點30分,上網至(8591虛擬寶物平臺) 購買遊戲帳號(遊戲名稱:奥丁-芙雷亞06),該販售標題為 (60等,弓箭手,戰力26000,紫變,紫坐騎,高收藏55%+9 披能金技,下稱系爭遊戲帳號),經原告與被告洽談後,兩 造雙方同意以30,000元購買,被告也確實設立『專屬』(意指 只能給原告之專屬帳號購買,為8591平台之功能)給予原告 ,然原告將款項匯至平台時,被告卻又聲稱,該系爭帳號之 武器,飾品等,均被被告點裝備衝爆了,原告雖無奈也納悶 既要賣帳號為何還點裝備,但為息事寧人也只能表示那價位 必須重新談過,經兩造協商後,最終兩造以20,000元購買。 被告於111年5月2日3點46分告知原告,將其款項20,000元, 匯至指定帳戶(因對話紀錄被被告回收,所以提供原告之帳 戶),然原告於同月日3點49分匯款完畢並告知被告已匯好 款項,應即屬交易完成,系爭帳號應屬於原告之所有物,然 被告卻用各種理由拒絕交付該系爭遊戲帳號,甚至表示要求
原告再匯款8,000元,將被告於交易前所購買之物品一併同 購,然甚至拖延時間至同月日4點21分,仍不願意交付系爭 帳號,原告驚覺有問題,當下跑去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四維 派出所請求警方協助。於同年月4點31分,經警員楊家洧協 助致電於被告,希望能將原告之所有物取回,警員好聲好氣 與被告相談,詎料被告竟口出惡言辱罵員警白癡,沒腦,知 識都到哪了,警察都是白癡等語,且堅持不交付系爭帳號, 實為惡劣。被告更於111年5月2日21點37分未經原告同意, 主張將其款項20,000元匯款至原告帳戶後,更直接主張向原 告表示該系爭帳號不賣了,也完全不予理會原告同意與否, 讓人揣測被告是否原本就無要販賣該系爭帳號之意,但行為 實為惡劣,毫無尊重之意,且致原告受有遭8591平台收取手 續費1,018元之損害。為此,原告基於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8元。
㈡、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被告在交易完又動遊戲帳戶,才會有退款3 萬元產生手續費 的問題。
二、被告則以:
㈠、本件原告並非契約當事人,調解時經原告方有承認表示,也 非購買帳戶之當事人,且被告已經將款項退還原告,此部分 在民事起訴狀原告有自承退還情況,原告所稱3萬元也非最 終購買價金,原告應該舉證證明8591平台手續費與本件的因 果關係。
㈡、雙方定購買價金是2萬元,在原告訴狀有明確指出,但最終原 告要求交易平台退還金額為3萬元,才會產生此部分手續費 ,另外雙方也是約定私下交易,與交易平台無關。原告自行 申請交易平台退還所生手續費與被告無涉,且被告已經將2 萬元完整退還至原告指定帳戶,所以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遊戲帳號,以20,000元之價格成立買 賣契約等語,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經原告提 出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591虛擬寶物平臺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8591虛擬寶物平臺付款頁面翻拍照片為證 ,已足可證明原告確為系爭遊戲帳號之買受人。 ㈡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況以買賣契約並 不以訂立書面為要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 決意旨可參)。而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定有明文。意思表示不明
確,使之明確,屬意思表示之解釋;意思表示不完備,使之 完備,屬意思表示之補充。前者可減少爭議,後者可使意思 表示之無效減至最低程度。意思表示解釋之客體,為依表示 行為所表示於外部之意思,而非其內心之意思。當事人為意 思表示時,格於表達力之不足及差異,恆須加以闡釋,至其 內心之意思,既未形之於外,尚無從加以揣摩。故在解釋有 對話人之意思表示時,應以在對話人得了解之情事為範圍, 表意人所為表示行為之言語、文字或舉動,如無特別情事, 應以交易上應有之意義而為解釋,如以與交易慣行不同之意 思為解釋時,限於對話人知其情事或可得而知,否則仍不能 逸出交易慣行的意義。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 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 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依誠信原則而為之。關於法律行為之 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習慣、任意法規及 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目的列為最先,習 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 補足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
㈡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解除契約致使原告遭8591虛擬寶物平 臺扣手續費1,018元,主張被告應賠償其1,018元之損害云云 ,惟遭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觀諸兩造於8591虛擬寶物 平臺對話紀錄,兩造雖前以30,000元之價格就系爭遊戲帳號 達成買賣契約合意,然嗣後因系爭遊戲帳號內容變動,因而 合意變更買賣契約,而以降低售價方式購買系爭帳號,兩造 遂協商變更後買賣價金,被告於8591虛擬寶物平臺向原告明 言:「就是22000」、「6%手續費」、「平臺收到」,原告 則詢問:「等,我原本的3萬怎麼退款」,且觀諸8591虛擬 寶物平臺服務條款第18條第2項規定:「交易手續費是每一 件成功交易由賣方支付。」等語,因此,僅有成功交易需由 賣方支付手續費,交易不成功則無須支付8591虛擬寶物平臺 手續費,則原告並不會因為交易不成功而受有8591虛擬寶物 平臺手續費之損失。況原告並不否認兩造嗣後變更之買賣契 約係私下交易,且原本買賣價金已由3萬元,降為2萬元,且 原告係將2萬元匯至被告指定帳戶,而被告解除契約後亦將2 萬元匯至原告指定帳戶,故兩造間嗣後變更之買賣契約與85 91虛擬寶物平臺無關。據此,原告未能證明其遭8591虛擬寶 物平臺扣款1,018元之事由為何,以及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則其請求被告賠償其1,018元,自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 01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 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