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562號
PCEV,111,板簡,1562,20230720,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唐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