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316號
TPSV,112,台上,316,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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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黃山上
黃旭怡
黃川庭
黃敏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 上訴 人 黃凱文
上 列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被 上訴 人 沈延盛
陳辰宇
李宗叡
林詠恩
周易韋
上 列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
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醫上字第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黃山上為訴外人黃蔡美卉之夫,上訴人黃旭怡黃敏瑩黃川庭黃蔡美卉子女,黃蔡美卉因罹患胰臟癌合併腹膜轉移病症,於民國104年12月3日在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由被上訴人黃凱文醫師進行「奈米刀(IRE)腫瘤消融術」(下稱奈米刀手術),黃凱文於手術過程中不慎刺破血管,復未嚴謹評估傷口滲液,對於血紅素過低亦未輸血補充,也未協助轉診化療,即於同年12月11日讓黃蔡美卉出院,其治療顯有疏失。嗣黃蔡美卉於同年12月18日至



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預備進行化療,主治醫師即被上訴人沈延盛僅指派值班醫師處理,未親自診查,值班醫師即被上訴人陳辰宇未依指示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檢查,僅進行輸血,次日(19日)凌晨起黃蔡美卉出現發燒、強烈顫抖等多種症狀,翌日(20日)晚間出現吐血、便血等症狀,陳辰宇與值班總醫師即被上訴人李宗叡、斯時之值班醫師即被上訴人林詠恩、周易韋均未進行必要檢查與處置,或通知沈延盛協助與指導,造成病情延誤。同年12月21日上午7點多,黃蔡美卉在廁所大量血便並昏迷,周易韋進行急救,沈延盛在1個多小時後加入急救,仍無法止血,導致黃蔡美卉於當日13時27分因上腸繫膜動脈出血過多死亡。伊為黃蔡美卉之配偶、子女,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黃凱文沈延盛李宗叡陳辰宇林詠恩周易韋(下稱黃凱文6人,沈延盛以次稱為沈延盛5人)連帶賠償伊殯葬費用、醫療費及扶養費、慰撫金等損害,臺大醫院、成大醫院應分別就黃凱文沈延盛5人之過失負僱用人連帶責任,及依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賠償責任等情,並於原審為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2條、第19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第226條第1項規定,先為一部請求,求為命:黃凱文6人連帶給付黃山上黃旭怡黃川庭黃敏瑩依序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及均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黃凱文、臺大醫院連帶給付黃山上黃旭怡黃川庭黃敏瑩依序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及均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沈延盛5人、成大醫院連帶給付黃山上黃旭怡黃川庭黃敏瑩依序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及均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前開各項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被上訴人黃凱文、臺大醫院則以:黃凱文於104年12月3日為黃蔡美卉施作奈米刀手術,手術過程順利,未刺破血管,黃蔡美卉術後狀況穩定,於同年月8日移除引流管、同年月11日出院,嗣於同年月19日在成大醫院接受腹部電腦斷層掃瞄,亦無腹腔出血情形,其於同年月21日發生大出血,與17天前之奈米刀手術無關;被上訴人沈延盛5人、成大醫院亦以: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8日經安排為其輸血,次日以腹部電腦斷層掃瞄,其腹腔內並無出血,黃蔡美卉於翌日凌晨起出現之發燒、強烈顫抖等多種症狀,並非腹腔出血前兆,其於同年12月20日晚間開始出現吐血、便血等症狀時,亦非大出血前兆,且未達需立即施作緊急胃鏡之程度。嗣其於同年12月21日上午因大動脈突然破裂而昏倒,醫師立即進



行急救,隨後以血管攝影發現血管破裂並進行修補,雖止血失敗,但相關醫療行為並無疏失,伊自不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責任,且醫療契約僅存在成大醫院與黃蔡美卉之間,與上訴人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黃蔡美卉因罹患胰臟癌合併腹膜轉移,於104年12月3日在臺大醫院由黃凱文醫師進行奈米刀手術治療,同年12月11日出院、同年12月18日入住成大醫院準備接受輔助性化學治療(化療),主治醫師為沈延盛;嗣黃蔡美卉於同年12月21日在成大醫院死亡,黃旭怡周易韋陳辰宇林詠恩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醫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黃旭怡周易韋陳辰宇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574號駁回再議確定,為兩造所不爭執。次查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3日在臺大醫院接受黃凱文實施奈米刀手術,治療過程順利,手術中出血量極少,手術後之抽血檢測血紅素值,12月6日為8.0g/dL,12月10日為8.1g/dL,12月16日回診時為8.7g/dL,呈穩定上升狀態;腹部引流量依序為12月4日:微量,12月5日:70ml淡黃紅色,12月6日:50ml淡紅,12月7日:25ml淡紅;12月8日移除引流管;術後各項生理狀況穩定,於同年12月11日出院。嗣於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成大醫院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無腹腔出血情形。有臺大醫院出院病歷摘要、手術摘要、護理過程紀錄、病程記錄,及成大醫院電腦斷層報告在卷可稽。可見黃蔡美卉在臺大醫院並無腹腔內部出血之情形,亦無遭不當拔除引流管情事。上訴人自承黃蔡美卉於同年12月18日係自行走進成大醫院進行預定之化療,其當時健康狀況良好,可認黃蔡美卉無腹部血管遭黃凱文手術刺破情形。上訴人雖主張沈延盛於104年12月21日搶救蔡黃美卉失敗後,曾向家屬表示其檢視急救拍攝之斷層照片,比對剖腹手縫血管之狀況,發現血管有兩個被奈米刀刺破之小洞,並手繪一張說明圖。惟經沈延盛否認,表示該說明圖係在標示血管、腫瘤等,並非破洞,且倘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3日遭刺破血管,殊難想像其長達10多日均無不適症狀,難認上訴人之上開主張為可採。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3日在臺大醫院所進行之奈米刀手術,與其同年月18日前往成大醫院預定進行化療,相關治療與輔助措施未盡相同。成大醫院為進行預定之化療療程,於同年12月18日檢查黃蔡美卉之血色素降至8.0g/dl時,為其輸血,因白血球低下是癌症治療常見的副作用,輸血乃化療前所為輔助措施,尚無從憑此推論黃凱文未對黃蔡美卉進行輸血,有何醫療疏失。奈米刀手術病患是否於術後另為化療及施行化療之醫院,純由病患決定,非該手術之相關義務;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8日係自行步入成大醫院,足見其自行或由家屬接送化療,均無困難,上訴人主張黃凱文負有協助化療或轉診義務卻未履行,亦無可採。黃凱文6人對黃蔡美卉之醫療措施有無疏失,經第一審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進行鑑定,醫審會109年5月6日第1080313號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書)亦認:「十、…㈡104年12月3日病人接受奈米刀腫瘤消融術,手術過程順利,且病人術後恢復良好,生命徵象穩定,故黃醫師囑病人於12月11日出院,未繼續留院觀察,符合醫療常規。又成大醫院及台大醫院,均為國內一流醫學中心,其治療技術及人力設備均屬同一水平,故黃凱文醫師建議病人出院後,可至成大醫院進行化學治療,並未違反醫療常規。㈢病人之胰臟癌於醫師診斷當時,實屬末期病人,治療前多次影像學檢查上,均顯示已有周遭多處重要大血管侵犯之情形,故即存在血管破裂出血之風險」。上訴人主張黃凱文施行奈米刀手術及後續處置,有多項疏失,洵非可採。又成大醫院依病患之病情,先由第一線值班醫師或住院醫師進行相關診查與處置,主治醫師視病情嚴重程度再出面診治,足以有效運用醫療資源與人力。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8日入住成大醫院後,沈延盛為進行化療之準備,指示值班醫師陳辰宇於同日為其進行檢查與輸血,及於翌日(19日)上午11時30分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符合醫療常規,不能以沈延盛未親自診療即謂其有疏失。上訴人雖主張沈延盛於急救手術後,曾向家屬表示如有先看腹部電腦斷層報告,就會發現黃蔡美卉之腸繫膜動脈遭奈米刀手術刺破兩個洞,就不會先輸血,可見沈延盛應先進行電腦斷層檢查,而非輸血,其安排程序錯誤,導致黃蔡美卉死亡。惟沈延盛否認曾為前開表示,且依前述,黃蔡美卉於同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成大醫院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其腹腔內並無任何內出血,難認其有遭奈米刀手術刺破血管情事,上訴人前揭主張,難認可採。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8日晚間在成大醫院接受輸血後,於次日凌晨、晚間發生發抖、發冷、心跳血壓飆高、蕁麻疹等症狀時,陳辰宇林詠恩分別到場診視,囑予藥物治療(solu-cortef/100 mg),並給予烤燈及溫毯治療,於其發燒時,護理人員亦給予冰枕降溫,症狀即為緩解;系爭鑑定書亦認:「…㈤1.一般而言,病人經輸血後,出現發抖、發冷、心跳與血壓飆高及尋麻疹之情形,臨床上最有可能為輸血反應,而非出血之前兆。2.住院病人之緊急狀況,由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第一線值班醫師,即本案陳辰宇醫師進行處置,符合醫療常規。3.104年12月19日01:20病人出現畏寒及呼吸急促之情形,當時體溫37.5℃,經值班陳醫師到場診視後,囑予藥物治療(solu-cortef/100 mg),並給予烤燈及溫毯治療,其後病人症狀緩解。03:58病人出現發燒之情形,體溫38.9℃,護理人員給予冰枕降溫,嗣後病人症狀緩解,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㈥…2.依護理紀錄,104年12月19日22:30病人出現畏寒及呼吸急促之情形,當時體溫37.7℃,經林詠恩實習醫師到場診視後,囑予藥物(solu-cortef/100 mg)及烤燈治療,並請住院醫師前往探視病人並解釋病情,囑收集尿液及糞便進一步細菌培養檢查,嗣後病人症狀緩解,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上訴人主張黃蔡美卉於輸血後之反應係大出血之前兆,沈延盛或斯時之值班醫師未即時發現及處置而有疏失,尚非可採。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19日11:30接受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顯示胰臟腫瘤已侵犯至上腸繫膜動脈根部,並有雙側多發性肝臟及腎臟水瘤,其於同年12月20日晚間出現吐血、便血時,值班醫師周易韋即蒐集相關檢體檢查,同時以鼻胃引流管及禁食,並給予靜脈營養藥物;黃蔡美卉雖有吐血、便血症狀,然未同時出現心跳或血壓劇烈異常,沈延盛抗辯:依黃蔡美卉當時之症狀,只能推測發生消化道出血,無法推論為大出血前兆,無須進行緊急胃鏡之必要,核與醫審會系爭鑑定書表示:「十、鑑定意見:…㈦1.104年12月20日下午至晚間病人之症狀,臨床上僅能臆斷為有消化道出血之可能,無法推論為大出血之前兆。2.依病歷紀錄,104年12月20日18:25病人發生噁心及嘔吐,並有暗紅色嘔吐物,到場處置之醫師為陳辰宇醫師及李宗叡醫師(另依病歷紀錄,12月20日並未有周易韋醫師參與治療之記載),臨床處置為收集糞便及嘔吐物進行潛血反應檢查,用以證實是否確為消化道出血,同時置放鼻胃引流管及禁食,並給予靜脈營養藥物(B-fluid)及胃藥(Primperan、Pantolo)治療,後續亦安排進一步胃鏡檢查。18:30沈延盛醫師查房,並向家屬解釋病情及後續治療計畫。上述處置符合醫療常規。…㈧104年12月19日11:30病人接受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其結果顯示胰臟腫瘤已侵犯至上腸繫膜動脈根部,並有雙側多發性肝臟及腎臟水瘤。依此檢查結果,臨床上並無需緊急處置之必要,故於12月20日晚間醫師予以置放鼻胃引流管及禁食,並給予靜脈營養藥物(B-fluid)及胃藥(Primperan、Pantolo)治療等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係屬相符。至李宗叡於104年12月20日晚間固以醫囑交待進行緊急胃鏡,然緊急胃鏡係檢查消化道出血之用,無從發現大出血相關癥兆,黃蔡美卉係於次日(21日)上午因大出血昏倒,縱於同年12月20日晚間為其進行緊急胃鏡,仍無從發覺其有大出血之癥兆,難認沈延盛或斯時之值班醫生有醫療疏失。黃蔡美卉於104年12月21日早上在廁所昏倒,周易韋隨即進行急救,沈延盛隨後共同急救,急救過程以血管攝影檢查並止血,系爭鑑定書並表示:「十、鑑定意見:… 1.住院病人之緊急狀況,由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的第一線值班醫師處置,符合醫療常規。…1.血管攝影檢查為具有高度風險之侵入性檢查,其風險包括出血、血栓、感染、顯影劑過敏及急性腎衰竭等,其臨床使用上,必須具備充足理由及需審慎評估病人狀況。2.本案104年12月21日07:59病人如廁後突然暈倒,當時生命徵象為血壓76/46 mmHg、心跳159次/分、呼吸37次/分,意識模糊,此時於臨床上強烈懷疑有出血性休克,故安排血管攝影檢查,其安排時機並無延誤,符合醫療常規。血管攝影檢查,除了檢查用途外,亦可嘗試進行直接栓塞之止血處理。若因種種原因無法成功栓塞止血,外科手術縫補則為最後處置方式。故本案病人經血管攝影栓塞失敗後,醫療團隊立即施行手術處理,符合醫療常規」,難認成大醫院醫師於搶救之過程有何疏失。沈延盛5人於104年12月18日至21日期間,針對黃蔡美卉出現之症狀,渠等之檢查、治療或急救等處置,並無不當或有違反醫療常規之疏失。黃凱文沈延盛5人不須就黃蔡美卉死亡之結果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渠等所屬之臺大醫院、成大醫院亦無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責任、債務不履行之規定為賠償。故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黃凱文6人、黃凱文與臺大醫院、沈延盛5人與成大醫院各連帶給付黃山上黃旭怡黃川庭黃敏瑩依序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本息,如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責,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維持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末查不必要之證據方法,法院原可衡情捨棄,不為當事人聲請所拘束。原審未依上訴人之聲請訊問上訴人、黃凱文沈延盛,及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鑑定,核無違背法令情形,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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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