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劉春美(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汝(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勃甫(原名林致耀,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軍翰(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萍(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楷臻(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林致耀(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應更正為「林勃甫(原名林致耀,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本件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林致耀」,應更正為「林勃甫」。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上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