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2年度,994號
TPSM,112,台抗,994,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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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994號
再 抗告 人 鄭群興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6月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89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群興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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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