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1年度,57號
IPCA,111,行專訴,57,20230711,3

1/1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黃宣瑀律師
楊宛臻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許哲睿
陳穎慧
參 加 人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怡茹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