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12年度,32號
IPCV,112,民秘聲,32,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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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啓元律師
相 對 人 王穎嘉
馮松珍

兼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孫少輔律師
兼 共 同
複代 理 人 蔡美君律師
相 對 人 陳美鳯
兼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兼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陳彥妏律師
劉曉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
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穎嘉馮松珍孫少輔律師蔡美君律師、陳美鳯雷皓明律師、林桑羽律師、陳彥妏律師、劉曉穎律師就附件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營業秘密損害賠 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被告即相對人王穎嘉陳美鳯 因涉嫌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遭提起公訴在案,相對人馮 松珍亦為本案訴訟之被告,相對人孫少輔律師蔡美君律師 、雷皓明律師、林桑羽律師、陳彥妏律師、劉曉穎律師均為 本案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如附件所示資料皆係說明聲請人營 業秘密內容之文件,屬聲請人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為防止 該等營業秘密遭洩漏,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 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 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 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 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 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 定有明文。
三、查依聲請人之主張,如附件所示資料涉及聲請人之「太陽能 模擬器及量子效率系統技術」中之鎖相放大器、IV測試軟體 、多通道切換系統、樣品台、測量源表等關鍵零組件之規格 與說明,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依商業往來交易常情 ,應不致向無關之第三人揭露,且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聲 請人主張如附件所示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尚非無據。 又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 曾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如附件所示資料 ,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 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 開示或使用如附件所示資料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件:
⒈原證42:2015年某標案之合約附件影本(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 )。
⒉原證43:聲請人之IV測試軟體說明書影本(本院卷第21至58頁 )。
⒊原證44:「模擬器與QER載台說明」簡報影本(本院卷第59至74 頁)。
⒋原證45:聲請人之測量源表選用說明(本院卷第75至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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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