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11年度,77號
IPCV,111,民著訴,77,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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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7號
原 告 哈迪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黃書督
被 告 游益誠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行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非法人之團體,涉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獨資經營之商號,並 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 能力,是如以商號名稱為當事人,並列商號負責人名義為法 定代理人而為訴訟行為者,因與實際上自為當事人無異,法 院自得逕於當事人欄內改列其名(最高法院42年度台抗字第 12號、7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97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 判意旨照)。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 行、游益誠為被告,並在游益誠部分欄位記載「兼法定代理 人」(本院卷㈠第13頁),惟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行為獨 資商號(本院卷㈡第139頁),並無當事人能力,其即等同其 負責人游益誠,係屬同一主體,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由本院 逕予將被告更正為「游益誠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行」, 原告仍主張其係以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行游益誠二人為 被告,容有誤會。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 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 元(本院卷㈠第13頁),嗣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具狀將其請 求金額變更為341,000元(本院卷㈡第54頁),並經被告當庭 表示同意(本院卷㈡第81至82頁),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透過合法商業管道購買Benro相機包、Swall ow商品、Velbon腳架等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並由原告法定 代理人黃書督拍攝照片後,由公司專業美工團隊就該等照片 進行編輯商品銷售網頁內容,再於各大電子商務通路販售系 爭商品。而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個商品銷售網頁內容( 下稱系爭編輯著作)及編號14至23所示之10張商品照片(下 稱系爭攝影著作),為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編輯、攝影著 作,詎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竟重製系爭編輯、攝影 著作,並刊登於露天拍賣、Yahoo拍賣、Pchome商店街等網 路平台,作為其所經營「數位小兔」、「免睡攝影」網路商 店之廣告文宣使用,以銷售系爭商品,顯已侵害原告就系爭 編輯、攝影著作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並有侵權之故意或 過失,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未 曾授權他人使用系爭編輯、攝影著作,故請求依著作權法第 88條第3項規定,酌定如附表「原告主張之金額及重複使用 部分之金額」所示之損害賠償額。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8 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 告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行游益誠應連帶給付原告341,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使用系爭編輯、攝影著作於甲證3所 示之網頁,惟被告自105年起即分別經訴外人勝興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勝興公司)、欽輝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欽輝行)授 權販賣Benro、Velbon及Swallow品牌之商品,並基於經銷授 權關係使用該等公司官網之圖片,或自品牌官網下載商品圖 片進行刊登,被告不知勝興公司部分商品之照片或編輯著作 係來自原告,更不知勝興公司之後與原告終止合作。被告於 110年間經同行告知勝興公司官網之部分著作係來自原告且 原告與勝興公司已終止合作關係後,即將網頁或侵權圖片刪 除與下架,是被告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 又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與被告自105年至111年間該等商品 銷售之金額與毛利有極大之落差,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原告 復未說明系爭編輯、攝影著作請求金額之標準為何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被告 倘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㈠第441至442頁、卷㈡第11頁) ㈠「Benro」品牌代理商為勝興公司;另「Velbon/Swallow」品 牌代理商為欽輝行
㈡勝興公司於104年5月20日與原告簽署商品合作授權書,授權



原告於合作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 唯一於網路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勝興公司Benro全系列商品。 ㈢勝興公司分別於111年8月24日出具授權書說明被告自102年起 即為其授權經銷商,得使用勝興公司官網內所有Benro產品 之圖片及文字;欽輝行於111年8月22日出具授權書說明被告 為其合作之經銷商,得向公司索取產品圖檔資料或自行拍攝 產品編輯做商業使用。
㈣被告有以「數位小兔」之店名將甲證3所示之網頁內容刊登於 露天拍賣、Yahoo拍賣、Pchome商店街等網路平台;以及以 「免睡攝影」之店名將甲證3所示之網頁內容刊登於露天拍 賣,用以作為商品廣告文宣,銷售系爭商品予不特定人。 ㈤系爭編輯、攝影著作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編輯 著作,且原告為系爭編輯、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本院 卷㈡第11頁)。
㈥被告有侵害原告就系爭編輯、攝影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權 (本院卷㈡第11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編輯、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人,詎被告 未經其同意或授權,重製系爭編輯、攝影著作並刊登於網路 平台作為網路商店之商品廣告文宣使用,已故意或過失侵害 原告就系爭攝影著作編輯著作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 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㈠第442頁、卷㈡第11頁) ,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是否有侵害系爭編輯、攝影著作之故 意或過失?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有,其損害賠償金應如何計算 ?以若干為適當?茲論述如下:
 ㈠被告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故意係 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而所謂過失, 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 意,或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 生者而言。
 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重製系爭編輯、攝影著作後, 刊登於甲證3所示之露天拍賣、Yahoo拍賣、Pchome商店街等 網路平台,作為「數位小兔」、「免睡攝影」網路商店之廣 告文宣使用,以銷售系爭商品予不特定人(本院卷㈠第251至 342頁),則被告就系爭圖片所為已符合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及公開傳輸行為,自已侵害原告就系爭圖片之重製權及公開 傳輸權。又被告為販賣系爭商品之業者,並在露天拍賣、Ya hoo拍賣、Pchome商店街等網路平台開設網路商店,則其使 用在商品刊登頁面之照片或圖片,本應注意是否均為自製照 片或圖片,如為他人提供或至他處下載使用,自應注意有無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是否取得授權,若有授權,授權範圍 為何等細節。惟被告未注意及此,未確認所使用之系爭編輯 、攝影著作之來源及是否確實取得授權,即逕自下載使用在 其上開網路商店所刊登之商品頁面上,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之過失甚明。被告既有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編輯、攝影著作 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即有理由。至原告雖另請求「游益誠」應與被告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游益誠即為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行 ,為同一主體,業如前述,自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原告此部分請求容有誤認,併此敘明。
 ⒊至被告雖辯稱被告係經勝興公司、欽輝行同意至其等官方網 站下載系爭編輯、攝影著作使用,並未細究該等圖片是何人 所拍攝或編輯,其圖片來源均是來自勝興公司,並無侵害原 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惟依被告提出之授權書內 容,可知被告係勝興公司、欽輝行之授權或合作經銷商,而 勝興公司僅係同意被告被告使用勝興公司官網內所有Benro 產品之相關圖片及文字,欽輝行則係同意被告可向公司索取 產品圖檔或自行拍攝產品編輯(本院卷㈠第403、405頁), 並非說明勝興公司官網內之產品圖片或欽輝行之產品圖檔均 係來自原告,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得直接使用原告之系爭編 輯、攝影著作,甚或可至原告刊登商品網頁或他處直接下載 、重製系爭編輯、攝影著作。又勝興公司所代理之品牌僅有 Benro品牌商品,Velbon及Swallow品牌商品則係由欽輝行所 代理,而原告陳稱勝興公司、欽輝行官網上所刊登Benro、V elbon商品之圖片與系爭編輯、攝影著作不同,且欽輝行官 網並未刊登Swallow品牌之商品(本院卷㈡第83至84頁),並 據原告提出兩造刊登商品網頁及勝興公司、欽輝行先前官網 比對表在卷可參(本院卷㈠第455至457頁、第458至463頁、 第465至467頁、第469至471、第472至520頁、第523至524頁 、第527至528頁、第539至540頁、第541至546頁),而經本 院當庭勘驗勝興公司、欽輝行官網,確與原告上開主張內容 相符(本院卷㈡第84頁、第87至129頁),被告雖辯稱勘驗之 勝興公司、欽輝行官網有經過改版而與被告當時所使用之現 狀不符,惟原告業已提出上開比對表證明被告所刊登系爭編 輯、攝影著作之來源係來自原告,被告復始終未能舉證證明



其所刊登系爭編輯、攝影著作全係來自勝興公司或欽輝行官 網(本院卷㈡第83頁),則被告上開所辯,要屬無據,自難 採信。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本院酌定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⒈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 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 賠償額;而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著作權法第88條 第2項第1款前段、第3項前段及民法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 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 決意旨參照)。
 ⒉系爭編輯、攝影著作為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並為原 告自行銷售系爭商品所用,自具有相當之經濟價值。而原告 因其著作均係自行銷售商品使用,不曾授權他人使用系爭編 輯、攝影著作等語(本院卷㈠第440頁),足見原告尚無授權 他人使用系爭編輯、攝影著作之客觀市場行情,實難以證明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自不易證明其實際 損害額,是原告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前段規定,請 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即無不合。本院審酌系爭攝影著 作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呈現商品特性,以專業相機決定光圈 大小、拍照角度、快門速度、焦距、曝光補償等事項所拍攝 ,而系爭編輯著作則以原告自行拍攝之照片或代理商提供之 圖檔進行編排,使消費者瞭解原告所銷售商品與其他商品之 不同,自有相當之創意程度,而被告係將系爭編輯、攝影著 作刊登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頁面及網路商店,再考量被告所 使用之系爭編輯、攝影著作之次數及自承部分商品上架下架 之時間(本院卷㈡第23至27頁),且係將非法重製而來之系 爭編輯、攝影著作作為商業販售營利使用及自承之獲利金額 (本院卷㈡第29頁),參以原告為資本總額1300萬元之股份 有限公司(本院卷㈡第137頁),被告為資本額100萬元之獨 資商號(本院卷㈡第139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如附表編 號14至23所示之系爭攝影著作部分,均主張以每著作2,000 元酌定其損害賠償額,共計2萬元要屬合理;至如附表編號1 至13之編輯著作部分,主張酌定如附表編號1至13「原告主 張之金額及重複使用部分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尚屬過高 ,應以「本院酌定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適當。是以原告 就系爭編輯、攝影著作,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159,000



元部分(計算式:攝影著作2萬元+編輯著作139,000元=159, 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
 ⒊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 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7月 1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㈠第357頁 ),是被告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7月2日 起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11年7月2日起給 付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159,000元,及自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 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系爭攝影著作編輯著作(本院卷㈡第55、57、145頁)編號 原告主張之系爭編輯、攝影著作 被告刊登網頁之商品名稱 被告使用次數 原告主張之金額及重複使用部分之金額 (新臺幣) 本院酌定之金額 (新臺幣) 被告刊登位置及卷證出處 1 本院卷㈠第235頁編輯著作 BENRO百諾JOURNO吉諾400N雙肩背包 4 20,000元+3,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9,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75至277頁)、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298頁) 2 本院卷㈠第236頁編輯著作 BENRO百諾KOALA考拉200雙肩背包 9 20,000元+8,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14,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51至256頁)、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297、299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3頁) 3 本院卷㈠第237頁編輯著作 BENRO百諾RANGER遊俠Pro400N雙肩背包 7 20,000元+6,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12,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78至280頁)、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00至302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7頁) 4 本院卷㈠第240頁編輯著作 BENRO百諾HUMMER蜂鳥100/200雙肩背包 18 20,000元+17,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23,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63至274頁)、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04至307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5、316頁) 5 本院卷㈠第241頁編輯著作 BENRO百諾COOL WALKER酷行者200雙肩背包 5 20,000元+4,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10,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60至262頁)、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08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2頁) 6 本院卷㈠第242頁編輯著作 BENRO百諾BEYOND超越B300N雙肩背包 5 20,000元+4,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10,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57至259頁)、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09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4頁) 7 本院卷㈠第243頁編輯著作 Swallow SA-1470、1670腳架 6 20,000元+5,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11,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83至286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8、322頁) 8 本院卷㈠第244頁編輯著作 Swallow清潔組合5 3 20,000元+2,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8,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91、292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9頁) 9 本院卷㈠第245頁 編輯著作 Velbon Ultra MAX iL腳架 2 20,000元+1,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7,000元 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10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23頁) 10 本院卷㈠第246頁編輯著作 Swallow C-425二代腳架 2 20,000元+1,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7,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81、282頁) 11 本院卷㈠第247頁編輯著作 Swallow 8903S相機拉桿包 5 20,000元+4,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10,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87、288頁)、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37至339頁) 12 本院卷㈠第248頁編輯著作 Swallow AL-666腳架 3 20,000元+2,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8,000元 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40至342頁) 13 本院卷㈠第249頁編輯著作 Swallow V8油壓攝影三腳架 5 20,000元+4,000元(重複使用部分) 10,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95、296頁)、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35、336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21頁) 14 編號61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80頁) Benro Sunny 10相機包 2 2,000元 2,000元 露天拍賣(本院卷㈠第303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1頁) 15 編號62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81頁) 2 2,000元 2,000元 16 編號63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82頁) 2 2,000元 2,000元 17 編號65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84頁) 2 2,000元 2,000元 18 編號66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85頁) 2 2,000元 2,000元 19 編號134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153頁) BENRO百諾 BEYOND超越 B300N 雙肩背包 4 2,000元 2,000元 Pchome商店街(本院卷㈠第257至259頁)、Yahoo拍賣(本院卷㈠第314頁) 20 編號135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154頁) 4 2,000元 2,000元 21 編號136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155頁) 4 2,000元 2,000元 22 編號137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156頁) 4 2,000元 2,000元 23 編號138攝影著作(本院卷㈠第157頁) 4 2,000元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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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迪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輝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