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郁孟律師 黃宣瑀律師輔 佐 人 李昇叡 被 告 林璟棠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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