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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