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抵押權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763號
STEV,112,店簡,763,2023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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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763號
原 告 李絹英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被 告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瓘傑
黃大瑞

黃維圖
黃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八日所為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
於「李娟英」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絹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但如已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八日所為裁定合法提起抗告者,不得就本裁定另行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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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