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473號
STEV,112,店簡,473,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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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張祐禎
楊家蓉(原名楊美蓮)

張勝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祐禎、楊家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張祐禎、張勝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張祐禎、楊家蓉連帶負擔
新臺幣捌佰壹拾元,餘由被告張祐禎、張勝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張祐禎、楊家蓉如以新臺幣柒萬
肆仟玖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張祐禎、張勝哲如以新臺幣參萬
柒仟玖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張祐禎於民國103至105學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楊家蓉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
款」共5筆、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8,759元,約定借款
應於借款人大學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三所示,且
如任何一筆借款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被告張祐禎、楊家蓉未依約還款,尚欠74,956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張祐禎又於107學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張勝哲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
、金額37,988元,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限利益喪
失條款均與前筆借款相同。詎被告張祐禎、張勝哲未依約
還款,尚欠37,98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
 ㈢、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
據2份、就學貸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
詢表、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各6份、放款利率查詢結果1份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就學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祐禎、
楊家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被告張祐禎、張 勝哲連帶給付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85條第2項。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 (即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1 就學貸款(立據日期103.8.6-105.2.3) 59,790元 1.275% 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525%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0.1525%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2.525% 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25% 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0.505% 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就學貸款(立據日期105.8.4) 15,166元 1.275% 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525%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0.1525%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2.525% 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25% 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0.505% 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1 就學貸款(立據日期108.2.20) 37,988元 1.275% 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525%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0.1525%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2.525% 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25% 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0.505% 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三:
利息 計算方式 利率標準及借款人負擔範圍依教育部規定及公告辦理,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利息自轉催收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適用利率 1.15% 民國111年3月23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1.275% 民國111年6月22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1.4% 民國111年9月28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1.525%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未依約清償本金時,自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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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