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2年度,888號
STEV,112,店小,888,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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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8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余啟豪
被 告 吳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本件請求債權資料: 
編號 門號 租用帳號 申請日 原債權業者 1 0000000000 CUST-00000000000 民國104年1月1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 0000000000 CUST-00000000000 民國105年6月30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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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