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2年度,793號
STEV,112,店小,793,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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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79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洪裕荏
被 告 褚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 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是一般侵權 行為雖應由受害人就不法性、可責性及因果關係為舉證,惟 就汽車在使用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將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 倒置,轉由加害人就其無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但被害人 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其受有損害,係由對方車輛於行進中 所造成,並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仍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原告車輛) ,於民國111年3月9日16時50分許,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被告車輛)之過失,受有維修費 用新臺幣(下同)13,730元(含鈑金5,293元、塗裝8,437元 )之損害,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情,固據提 出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及電子發票 證明聯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1頁),惟查: ㈠觀諸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調閱本件交通 事故相關資料,訴外人即原告車輛車主黃立慈陳稱:「我於 民國111年3月10號08時多,出門時發現車子左後車門及左後 葉子板有刮傷痕跡,後來有請警方到場,因現場沒有社區監 視器,但對面住戶有監視器,有提供給我調閱,後來從我停



放日期開始調閱,因我車身上有藍色車漆刮痕,所以監視器 往前24小時調閱,調閱藍色車輛,有在09日16時50分發現一 台藍色小貨車BFB-2371,經過此處時,因為該路段為巷道, 左右側都有停放車輛,該車離右側道路很寬,左側很貼近我 的車,貼近我的車時,行經有往左側再偏移,目測車身刮傷 跟貨車高度相符,所以認為該車擦撞我的車機率頗高。」等 語,被告則陳稱:「我當時要至僑信路120巷30號送或,有 經過120巷3號,但沒有擦撞到對方車輛,對方所提供監視器 畫面,無法證明我有擦撞到對方車輛。」有A3類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9至40、37至38頁 ),再佐以警方拍攝之車損照片(本案卷第41至50頁),雖 可見原告車輛左後車門處有一明顯刮痕,然尚難自該照片判 斷被告車輛有無相應之刮痕,且照片中亦無從清楚判斷刮痕 測量高度為何及是否相符,原告復未提出彩色照片供本院確 認原告車輛刮痕是否為與被告車輛相符之藍色,自難僅憑黃 立慈之陳述而認被告有過失。
 ㈡此外,原告亦未提出其所調閱之監視器畫面,而於本院審理 中陳稱:「請鈞院就現有證據判斷即可」等語(本院卷第84 頁),自無從僅本於黃立慈之認知與推論,逕認原告車輛受 損係因被告過失駕駛行為所致;本件交通事故對於肇事經過 因雙方所述不一,尚難僅憑原告提出之證據釐清本件交通事 故之過程,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有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權行為、原告車輛受有損害係由被告車輛於 行進中所造成,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即屬無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191條之2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73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金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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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