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7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唐婕(即劉進益之繼承人)
唐靖(即劉進益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以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12年7月31日宣示判決。惟據原告提出本院家事法庭111年1 2月12日函載有:「2.本院已於102年度繼字第1165號駁回聲 請人劉子琪、劉子鈴拋棄繼承。」等語,該二員未在原告所 列繼承系統表上,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