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店事聲字第56號抗 告 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宋楚瑜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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