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事聲字,112年度,56號
STEV,112,店事聲,56,202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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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事聲字第56號
抗 告 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宋楚瑜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
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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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