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事聲字,112年度,30號
STEV,112,店事聲,30,202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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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事聲字第29號
第30號
抗 告 人 黃靖齡
田永嘉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112
年度店事聲字第29號、第3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
應各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各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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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