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2252號
STEV,111,店小,2252,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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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2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慧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祥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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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