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廖玉媛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李宜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依起訴狀及民事訴
之變更追加狀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1,649元,應徵收裁判費9,9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
年7月2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