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35號
原 告 MOHAMAD FAHMI INDRA TAMA(達馬)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鼎晟
訴訟代理人 黃柏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宣判日期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 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