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2年度,403號
SSEV,112,新小,403,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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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陳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40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7 月25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6,910元 1.84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 0.1845% 自112年1月21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595%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 0.519% 自112年7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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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