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176號
TLEV,112,六簡調,176,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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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葉倩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慧芳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並未約定系爭房屋不得放置神明
聲請人應提出請求相對人搬走神明之依據為何?如無法提出
,聲請人應撤回此部分請求。
二、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 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 範圍)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聲請人不願 意撤回神明搬走之請求,因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明 確具體,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自應更正為較妥適之聲 明。
三、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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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