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2年度,254號
TLEV,112,六簡,254,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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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54號
原 告 郭守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晋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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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