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1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林怡君
鄧慶池
被 告 黃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80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1,000由被告負擔85%,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一: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6年5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9月20日,已使用4年5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09元(詳如附
表之計算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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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030×0.369=2,225第1年折舊後價值 6,030-2,225=3,805第2年折舊值 3,805×0.369=1,404第2年折舊後價值 3,805-1,404=2,401第3年折舊值 2,401×0.369=886第3年折舊後價值 2,401-886=1,515第4年折舊值 1,515×0.369=559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15-559=956第5年折舊值 956×0.369×(5/12)=147第5年折舊後價值 956-147=809
附錄二:
原告得代位求償之金額:
【(零件)809元+(工資)2,340元+(烤漆)26,572元】×70%=2,0805元(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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