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3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 告 張紹倫(即鑫格男女服裝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7,95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萬7,95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