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2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被 告 黃博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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