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鄭火烈
被 告 郭博行
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併送彰化縣○○市○○里○段0巷0弄0號)
郭垂君
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併送彰化縣○○市○○里○段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5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民國) 利率(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民國) 93,592元 自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5日止 1.525%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