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3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被 告 陳誠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23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連續逾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