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江彗鈴律師
蕭慶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王昌鑫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