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205號
PTEV,112,屏補,205,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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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周義朗

被 告 張吳系
張登捷
張銀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而上開土地面積為26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5,4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1等情
,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359,1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應有部分,5,400×266×1/4=359,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8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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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