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
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
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
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潘忠厚有債權,因而代位潘忠厚訴請分
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潘安然遺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惟潘安然除
上開不動產外,尚遺有房屋1筆,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稽
,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
。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全部遺產。倘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