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2年度,142號
ILEV,112,宜補,142,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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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陳奕光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遠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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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