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2年度,92號
SLEV,112,士補,92,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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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92號
原 告 陳詩穎
被 告 黃思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9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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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