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伊睫
被 告 周佳緯
訴訟代理人 郭立寬律師
馬偉涵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秀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45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
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