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85號
原 告 周見明
被 告 林秀玲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00巷0號,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